被告吴某某,男,198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