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惠安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惠民初字第271号
所属地区:惠安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4-12-26公开日期:2015-02-02
当事人:王某某,吴某某
案由:离婚纠纷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民初字第271号原告王某某,女,199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被告吴某某,男,1988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惠安县。

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