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鹏与谢建秀、明光市长恒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明光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明执字第00466号
所属地区:明光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07-16公开日期:2015-08-25
当事人:王鹏,谢建秀,明光市长恒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nan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466号申请执行人:王鹏,个体户。

被执行人:谢建秀,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明光市长恒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安徽省明光市工业园区祁仓路西。

法定代表人:谢建秀,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王鹏与被执行人谢建秀、明光市长恒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明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明民一初字第017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标的款129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明光市人民法院(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