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谢建秀,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明光市长恒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安徽省明光市工业园区祁仓路西。
法定代表人:谢建秀,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王鹏与被执行人谢建秀、明光市长恒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明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明民一初字第017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标的款129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明光市人民法院(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