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何纪业。
本院(2014)江新法泽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照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何纪业应赔付44318.83元给申请执行人马东东,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1504元等。
但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国土等有关部门查询,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再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