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马东东与何纪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江新法泽执字第6-2号
所属地区:江门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07-03公开日期:2015-08-07
当事人:马东东,何纪业
案由:nan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新法泽执字第6-2号申请执行人马东东。

被执行人何纪业。

本院(2014)江新法泽民初字第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按照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何纪业应赔付44318.83元给申请执行人马东东,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1504元等。

但被执行人逾期没有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国土等有关部门查询,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调查被执行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此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

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时,可再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

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