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嘉兴椿桦机械有限公司与漳州金鑫辉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文执字第115号
所属地区:漳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07-06公开日期:2015-08-05
当事人:嘉兴椿桦机械有限公司,漳州金鑫辉包装有限公司
案由:nan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文执字第115号申请执行人嘉兴椿桦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善县嘉善经济开发区成功路65号。

法定代表人林来进,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漳州金鑫辉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蓝田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刘婵凤,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嘉兴椿桦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漳州金鑫辉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文民初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依照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漳州金鑫辉包装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嘉兴椿桦机械有限公司314717元及利息。

根据申请执行人嘉兴椿桦机械有限公司的请求,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漳州金鑫辉包装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嘉兴椿桦机械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文民初字第118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少华审 判 员  李 嫚代理审判员  刘 翔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书 记 员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