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周汝志、张秀丽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非诉审查裁定书
法院:麻城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鄂麻城行非审字第00145号
所属地区:麻城市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7-30公开日期:2015-11-30
当事人:nan
案由:nan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麻城行非审字第00145号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黄立文,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吕品。

被执行人周汝志,男。

被执行人张秀丽,女。

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麻卫计征字(2014)第56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麻卫计征字(2014)第56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一条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周汝志、张秀丽征收社会抚养费31668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麻卫计征字(2014)第56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麻卫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