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黄立文,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吕品。
被执行人周汝志,男。
被执行人张秀丽,女。
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麻卫计征字(2014)第56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
申请执行人作出的麻卫计征字(2014)第56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认为被执行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五条、第四十一条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周汝志、张秀丽征收社会抚养费31668元。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麻卫计征字(2014)第56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麻城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麻卫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