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乐陵市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玉忠,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梅荣诉被告乐陵市宇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梅荣于2015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张梅荣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梅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