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郭涛,男,1981年8月1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郭志海,男,1956年1月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郭楠楠,男,1987年7月3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郭玉,女,1989年9月21日生,汉族。
关于李晓国诉郭涛、郭志海为欠款纠纷一案,本院(2009)新石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但被执行人郭涛、郭志海至今未履行义务。
李晓国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郭楠楠、郭玉自愿为郭涛、郭志海提供担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