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晓国与郭涛、郭志海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新安县人民法院案号:(2009)新法执字第199号
所属地区:新安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07-17公开日期:2015-07-21
当事人:李晓国,郭涛,郭志海,郭楠楠,郭玉
案由:nan

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新法执字第199号申请执行人:李晓国,男,1976年5月2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郭涛,男,1981年8月11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郭志海,男,1956年1月5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郭楠楠,男,1987年7月3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郭玉,女,1989年9月21日生,汉族。

关于李晓国诉郭涛、郭志海为欠款纠纷一案,本院(2009)新石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但被执行人郭涛、郭志海至今未履行义务。

李晓国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郭楠楠、郭玉自愿为郭涛、郭志海提供担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