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原告马斌与被告申伟、刘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佳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佳民初字第00634-1号
所属地区:佳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7-16公开日期:2015-11-27
当事人:nan
案由:nan

陕西省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佳民初字第00634-1号原告马斌,男,生于1980年9月28日,汉族,陕西省佳县。

被告申伟,男,生于1982年4月17日,汉族,陕西省佳县。

被告刘孟,男,生于1989年11月30日,汉族,陕西省榆林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斌与被告申伟、刘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马斌于2015年7月12日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依法冻结被告刘孟在中国工商银行榆林世纪广场支行账号。

原告已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防止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导致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