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军与淮南新华医疗集团新华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谢民一初字第00845-1号
所属地区:淮南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7-08公开日期:2015-12-30
当事人:王军,淮南新华医疗集团新华医院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谢民一初字第00845-1号原告王军,男,汉族,1981年12月16日出生,淮南市人,无职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委托代理人周永弟,男,195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被告淮南新华医疗集团新华医院,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

法定代表人贾淮平,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XX强,安徽俊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鸣,该医院骨科主任。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王军与被告淮南新华医疗集团新华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张振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认为:由于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振涛代理审判员  王 玲人民陪审员  宋光瑞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倩茹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