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谢贵隆,局长。
被执行人:张吴兵,男,1990年6月生,汉族。
被执行人:丁雪琴,女,1993年4月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因上列被执行人违法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对上列被执行人依法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本院认为,荣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执法主体合法,认定被执行人违法生育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