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林来英、黄祖笋、黄祖傍与李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阳春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阳春法民一初字第781号
所属地区:阳春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7-30公开日期:2015-09-01
当事人:林来英,黄祖笋,黄祖傍,李健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广东省阳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阳春法民一初字第781号原告:林来英,女,汉族,阳春市人。

原告:黄祖笋,男,汉族,阳春市人。

原告:黄祖傍,男,汉族,阳春市人。

以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文波,男,汉族,阳春市人。

被告:李健,男,汉族,阳春市人。

原告林来英、黄祖笋、黄祖傍因与被告李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当天受理后,于同日向原告林来英、黄祖笋、黄祖傍发出预交案件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原告在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逾期没有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