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祖笋,男,汉族,阳春市人。
原告:黄祖傍,男,汉族,阳春市人。
以上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文波,男,汉族,阳春市人。
被告:李健,男,汉族,阳春市人。
原告林来英、黄祖笋、黄祖傍因与被告李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在当天受理后,于同日向原告林来英、黄祖笋、黄祖傍发出预交案件诉讼费通知书,要求原告在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逾期没有按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