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王传法,局长。
被执行人夏有涛。
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昌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对夏有涛计划生育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于2014年12月31日作出的昌人口费征字(2014)围20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
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审查,2015年3月18日昌邑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和昌邑市卫生局合并为昌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被执行人违法生育第三个子女,申请人于2015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昌人口费征字(2014)围20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上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中规定的义务,申请人昌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申请人昌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昌人口费征字(2014)围20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昌邑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