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江苏东方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东方四通科技股份有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案号:(2014)雁民执字第01021-1号
所属地区:西安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07-07公开日期:2015-07-27
当事人:江苏东方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理工晶体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nan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雁民执字第01021-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东方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西安理工晶体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俊辉,职务不详。

申请执行人江苏东方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东方四通科技股份有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张开商初字第013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西安理工晶体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东方四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西安理工晶体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车辆和房屋管理部门的相关财产及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本院已依法将西安理工晶体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中。

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