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佛山市三水区南边三国锐腾包装厂与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悦侨纸类制品厂、梁锦桥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427号
所属地区:佛山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7-01公开日期:2016-12-31
当事人:佛山市三水区南边三国锐腾包装厂,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悦侨纸类制品厂,梁锦桥
案由:票据追索权纠纷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桂民二初字第427号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南边三国锐腾包装厂,经营场所:佛山市三水区乐平:440×××059。

经营者:谭舜。

委托代理人:方青松,是广东天伦(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悦侨纸类制品厂,住所:佛山市南海区,注册号:4406×××489。

投资人:梁锦桥。

被告:梁锦桥,男,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三水区南边三国锐腾包装厂诉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悦侨纸类制品厂、梁锦桥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悦侨纸类制品厂、梁锦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悦侨纸类制品厂、梁锦桥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