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陈明健,渔民。
上诉人张茂全为与被上诉人陈明健船舶共有纠纷一案,不服宁波海事法院(2014)甬海法温初字第1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依法向张茂全上诉状中载明的联系地址即其户籍登记的住所地送达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但诉讼文书未能被实际接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院寄送的诉讼文书应被视为合法送达。
本院于2015年7月13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张茂全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