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韩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韩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对被告韩某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