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周武银,男,1970年2月1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朝阳与被告周武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朝阳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姚朝阳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诉讼权利自由处分的行为,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朝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296元,减半收取648元,由原告姚朝阳承担。
代理审判员 胡棕盛二〇一五年七月十四日书 记 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