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陈震军,局长。
被执行人杨志双,男,1976年9月30日出生。
被执行人许秋香(曾用名许亚香),女,1981年2月23日出生。
申请人惠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7月1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惠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1月24日以被执行人杨志双、许秋香婚后于2007年4月6日生育第一胎男孩,又于2014年9月29日生育第二胎男孩,属于多生育一个子女为由。
依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和《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㈡项之规定,作出了惠计生征(2015)0504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
该决定书的内容是征收被执行人社会抚养费65000元。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惠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惠计生征(2015)0504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于2015年1月26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申请复议,也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仅分别于2015年4月17日、5月9日缴交社会抚养费8000元、10000元,共计缴交18000元。
申请人惠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5月19日向被执行人杨志双、许秋香送达《行政催告书》。
本院认为,申请人惠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惠计生征(2015)05044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政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
被执行人杨志双、许秋香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提起诉讼又不全面履行义务,经申请人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全面履行义务。
申请人惠安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7月14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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