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16日东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东刑初字第88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唐亚庆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于2012年9月13日投入监狱改造。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于2015年6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其减刑的起始、间隔时间及计分考核情况亦符合规定。
根据该犯犯罪事实、原判情况、原判执行情况及服刑改造表现确定减刑幅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