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唐亚庆减刑裁定书
法院: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牡刑执字第449号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5-07-06公开日期:2015-07-17
当事人:唐亚庆
案由: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牡刑执字第449号罪犯唐亚庆,男,1979年6月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电白县,文化程度小学,现在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服刑。

2012年8月16日东阳市人民法院作出(2012)东刑初字第881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唐亚庆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于2012年9月13日投入监狱改造。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监狱于2015年6月8日以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进行了公示,并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该犯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完成劳动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其减刑的起始、间隔时间及计分考核情况亦符合规定。

根据该犯犯罪事实、原判情况、原判执行情况及服刑改造表现确定减刑幅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最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