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董xx。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诉被告董xx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张xx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xx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