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张万仓所有的车牌号为XX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
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抵押和过户。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