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万仓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宁津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宁民保字第3781-1号
所属地区:宁津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15-07-31公开日期:2015-09-08
当事人: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万仓
案由: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保字第3781-1号申请人: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李文星,该社理事长被申请人:张万仓在审理申请人宁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申请人张万仓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申请人的申请及担保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将被申请人张万仓所有的车牌号为XX五菱牌小型汽车一辆予以查封。

查封期间不得转让、买卖、抵押和过户。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