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郭某某与韦某某、罗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宜州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宜民初字第952号
所属地区:宜州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7-10公开日期:2015-08-27
当事人:郭某某,韦某某,罗某某
案由:修理合同纠纷

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初字第952号原告郭某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吴湘宜,广西超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韦某某,居民。

被告罗某某,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诉被告韦某某、罗某某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以其与被告韦某某、罗某某双方自行协商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以已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原告郭某某撤诉确系其自愿,且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