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周启明,行长。
被告汪文兵,个体户。
被告周玉。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冈八卦井支行诉被告汪文兵、周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