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汤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案号:(2015)达刑初字第208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7-17公开日期:2015-09-24
当事人:汤某某
案由:危险驾驶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达刑初字第208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汤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83年10月13日出生,户籍地甘肃省临洮县,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系打工人员。

2015年7月14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现羁押于达拉特旗看守所。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以达检公诉刑���(2015)2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汤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高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汤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7月13日21时35分许,被告人汤某某醉酒后驾驶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达拉特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锡尼街交叉路口处时,被执勤的交通民警查获。

经抽血检验鉴定,被告人汤某某体内酒精含量,已达到醉酒状态。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强制文书、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报告、查获经过、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驾驶证信息查询结果、机动车车辆信息查询结果、视听资料、被告人常���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在市区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

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汤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汤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缴纳完毕。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在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5年7月14日起至2015年8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