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地:台州市路桥区。
法定代表人:陈小军,该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荣德。
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作出的(1999)黄法执字第759-1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郑荣德银行存款人民币6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郑荣德已履行全部法律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