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海某某,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某某于2015年7月20日以与被告海某某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