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贺志民,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宋丽伟,女,农民。
申请执行人阳谷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阳社抚费征字0000520号征收决定书,于2015年4月1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宋丽伟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
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我院在银行、车管所、房管局、工商局查询均无结果,家庭经济比较困难,也未能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