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2日作出(2013)金义刑初字第21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孔垂虎犯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浙江省十里坪监狱于2015年6月23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孔垂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
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经审理查明,罪犯孔垂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受到2014年度监狱级记功奖励。
已实际执行刑期2年1个月。
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审前社会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孔垂虎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且已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符合假释条件。
执行机关提出相关意见,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