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永胜与胡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沙法民初字第06933号
所属地区:重庆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7-01公开日期:2015-07-24
当事人:王永胜,胡涛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6933号原告王永胜,男,196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胡涛,男,198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胜与被告胡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