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胡涛,男,1987年4月24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胜与被告胡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