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申成书、赵青与王立、黄玉梅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聊东申字第8号
所属地区:聊城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裁判日期:2015-07-30公开日期:2016-10-31
当事人:申成书,赵青,王立,黄玉梅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聊东申字第8号再审申请人(案外人):申成书,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赵青,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海宽,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孟萌萌,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王立,男,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黄玉梅,女,汉族。

再审申请人申成书因被申请人赵青与被申请人王立、黄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3313号民事判决及(2012)聊东民保字第4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成书称,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作出(2012)聊东某一初字第3313号民事判决。

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之规定,申请再审,要求撤销该判决及查封裁定。

赵青没有款项来源及交付的事实,且王立、黄玉梅对借款的事实不认可,因此一审判决结果缺乏事实证据。

在该案审理中裁定查封了位于聊城市东昌府区西湖馨园(苑)小区B11号楼3单元16层东户房屋,该房屋已由申请人申成书于2012年5月29日购买,房屋的实际所有人已经发生了改变,不再是赵青的债务人的财产。

并且,买卖协议由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聊东民初字第2173号民事判决书进行了确认,该判决已生效。

因此,2012年9月5日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依据赵青的申请查封西湖馨园(苑)小区B11号楼3单元16层东户房屋实属错误,现申请人对(2012)聊东某一初字第3313号民事判决书及查封裁定书申请再审。

被申请人赵青提交意见称,一、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程序规定。

1、申成书不是(2012)聊东某一初字第3313号民事判决的利害关系人,其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

该判决内容系判决王立、黄玉梅承担还款责任,与申成书无任何关系,申成书请求撤销(2012)聊东某一初字第3313号民事判决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应不予受理。

2、(2012)聊东某一初字第3313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进入执行程序,申成书可以通过执行程序主张相应的权利,而无权申请撤销(2012)聊东某一初字第3313号民事案件中作出的民事裁定。

3、通过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3)聊东民初字第2173号民事案件的再审,完全能够解决申成书主张的争议内容,无需另行提起再审程序。

二、申成书的申请无事实根据。

1、申成书申请再审的主要依据系(2013)聊东某初字第2173号民事判决,但该案已进入再审程序,尚未终结。

2、(2012)聊东某一初字第3313号民事案件中对涉案房屋的查封并未违反法律规定。

王立与张某于2010年之前就开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0年6月生育一个孩子,结婚登记系后补的。

争议的房屋也是黄玉梅为王立购买,赵青申请法院查封黄玉梅、王立实际购买的涉案房屋并无不当。

综上,申成书申请再审的基础不存在或并未确定,其能否具备申请人的资格取决于(2013)聊东某初字第2173号民事判决的再审结果。

申成书的申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且违反了法定程序,请求法院不予受理其再审申请。

被申请人王立、黄玉梅未提交意见。

本院审查查明:黄玉梅与王立系母子关系,在与赵青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诉讼中共同委托律师参加诉讼。

一审判决书送达后,二被告未上诉,亦未申诉。

一审判决已于2013年5月13日进入强制执行程序。

2013年6月5日本院受理申成书诉王立、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4月20日作出(2013)聊东某初字第2173号民事判决,判决:1、2012年5月29日原告与被告张某、王立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为有效合同。

2、被告张晓娟、王立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协助原告申成书办理聊城市东昌府区湖西馨苑小区B11号楼3单元16层3161号房屋与储藏室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3400元由被告张某、王立承担。

该案已由本院依职权再审,目前尚未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一、关于申成书对查封裁定申请再审。

再审是对经过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一种特殊审判程序。

本院作出的(2012)聊东某保字第466号民事裁定系诉前财产保全裁定,并非诉讼程序的一种,财产保全裁定的正确与错误,不是再审所解决的问题。

不属于再审审查的范围,所以,申成书申请对查封裁定再审,应不予受理。

关于申成书对本院(2012)聊东某一初字第3133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

申成书在申诉书中所引用的申请再审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