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2月2日作出(2004)保中刑初字第7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梁树华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2007年4月10日,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十年;2009年5月28日、2010年7月29日、2011年10月31日、2013年1月30日、2014年4月30日,经本院5次裁定共减刑五年零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改为七年。
执行机关云南省保山监狱于2015年7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受理后进行了公示,公示期内未收到异议,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根据考核结果提出,罪犯梁树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律规定的减刑条件。
经审理查明,罪犯梁树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各项考核均达标准,已获记3次表扬。
前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