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缪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张刑初字第00400号
所属地区:张家港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7-03公开日期:2015-07-29
当事人:缪某
案由:容留他人吸毒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张刑初字第00400号公诉机关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缪某,农民。

2008年3月9日因吸毒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二千元;2008年8月2日因吸毒被苏州市公安局平江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

被告人缪某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3月14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3月19日被取保候审。

2015年6月29日经本院决定逮捕,7月2日由张家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张家港市看守所。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以张检诉刑诉(2015)5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缪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雪松、被告人缪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5年1月29日晚,���告人缪某在张家港市杨舍镇江帆花苑59幢403室其家中,容留孙某、顾某、张某(均另案处理)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被告人缪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被告人缪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某、顾某、张某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照片、物证鉴定书、收缴收据、现场检材报告书、鉴定意见书、收缴物品清单、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缪某的供述、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缪某目无法制,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

被告人缪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缪某有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

张家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

本院为严肃法制,保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健康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