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宫广义不服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2015)清民立审字第3号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宫广义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原审法院受理此案或由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
理由为,其系清河县戈仙庄镇城西村人,1998年10月1日其与该村村委会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清河县戈仙庄镇城关办事处作为签证单位,在合同书上盖章,1998年10月1日清河县人民政府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对其承包经营权进行确认,至此,其享有合法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期限为30年,并一直在承包的土地上进行耕种。
2004年,河北龙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未经其同意,在其承包的土地上违法修建厂房,致使其承包的土地完全被毁坏,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一、河北龙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侵权行为应当属于清河县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其对涉案土地享有合法的承包经营权,该公司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强行在其土地上修建厂房,严重损害其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案属于侵权纠纷,侵权行为地和被告所在地均在清河县,故本案属于清河县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二、法院的立案审查属于形式要件的审查,而不能作实体上的审查。
原审裁定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不足,其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清河县人民法院未经任何的实体审查及裁定不予受理其符合起诉条件的受理请求,剥夺了其的诉权。
综上,其认为原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