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水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2011)溧刑初字第18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管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至2026年4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没收财产人民币五万元。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
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宁刑执字第9135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管萍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5年6月1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
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于2015年6月23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江苏省南京女子监狱以罪犯管萍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经审理查明,2013年以来,罪犯管萍在服刑期间曾二次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罚金刑未履行。
上述事实有监狱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改造情况书面材料、奖励审批表、罪犯财产刑履行情况核查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管萍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因该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