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榆林元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刘智龙,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生华诉被告榆林元鹏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生华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生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