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生华诉榆林元鹏商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乌审旗人民法院案号:(2015)乌民初字第1228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7-21公开日期:2016-05-31
当事人:李生华,榆林元鹏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内蒙古自治区乌审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乌民初字第1228号原告李生华,男,195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鄂尔多斯市,个体户。

被告榆林元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

法定代表人刘智龙,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生华诉被告榆林元鹏商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李生华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生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