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潘垚东,男,198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本院在执行李乐星申请执行潘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一初字第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