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乐星与潘垚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包执字第00768-2号
所属地区:合肥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07-14公开日期:2015-08-20
当事人:李乐星,潘垚东
案由:nan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包执字第00768-2号申请执行人李乐星,女,1987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执行人潘垚东,男,198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本院在执行李乐星申请执行潘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4)包民一初字第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