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崔国强。
被告胡宗平,男,197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40702197509153538,住安徽省铜陵市井湖大市场20栋402室。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诉被告胡宗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调解申请,因被告未到法院参加调解,原告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陵分行撤回申请。
审 判 长 杨富生审 判 员 王梦宁人民陪审员 陈爱民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洪 蕾附:本判决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