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郭振三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冀刑执字第594号
所属地区:河北省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5-07-15公开日期:2016-05-25
当事人:郭振三
案由:故意杀人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冀刑执字第594号罪犯郭振三。

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31日作出(2012)邢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郭振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本院于2013年3月19日以(2013)冀刑三复字第15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

宣判后即交付执行。

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于2015年4月21日提出减刑建议,河北省监狱管理局于2015年5月6日审核后报送本院。

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教育改造,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和生产劳动。

获得表扬一次。

确有悔改表现,没有故意犯罪。

经审理查明,罪犯郭振三因犯故意杀人罪,被本院依法核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是2013年4月9日至2015年4月8日,现死刑缓期执行期满。

执行期间,该犯确无故意犯罪。

本院认为,罪犯郭振三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期间,没有故意犯罪,应予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