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洪泽福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朱天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洪泽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泽民初字第01149号
所属地区:洪泽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7-06公开日期:2015-09-30
当事人:洪泽福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朱天宏
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江苏省洪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泽民初��第01149号原告洪泽福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洪泽县城东十一道南侧。

法定代表人黄文勤,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褚国平,洪泽县共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天宏。

本院在审理原告洪泽福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朱天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