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吴英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898号
所属地区:海南省海口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变更
裁判日期:2015-07-31公开日期:2015-10-13
当事人:nan
案由: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海中法刑执字第898号罪犯吴英权。

现在海南省海口监狱服刑。

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17日作出(2012)澄刑初字第26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吴英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刑期执行自2012年3月31日起至2021年3月30日止。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罪犯吴英权于2012年9月6日入监服刑。

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于2015年4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5年6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书面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海南省海口监狱以罪犯吴英权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建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吴英权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罪犯吴英权自2012年12月起至2015年2月止,共计考核27个月,获得8个综合表扬。

考核期内各方面表现较好,确有悔改表现。

另查明,罪犯吴英权应交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该犯在服刑期间主动交纳罚金人民币3000元。

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计分考核奖惩表、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缴款票据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吴英权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