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孙某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辛集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辛刑初字第00106号
所属地区:辛集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7-30公开日期:2018-09-10
当事人:孙某某
案由:交通肇事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辛刑初字第00106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某,男。

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10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4月21日被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以辛检公诉刑诉[2015]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4月10日6时40分,被告人孙某某驾驶鲁N×××××、鲁N×××××重型罐式半挂车沿衡井线由西向东行驶至42公里+450米处即锚营村附近,遇有情况采取措施不当驶入逆向车道,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张小货驾驶的冀A×××××小型客车(乘车人贾某,男,19岁)相撞,造成张小货当场死亡,贾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辛集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孙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孙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10日6时40分,被告人孙某某驾驶鲁N×××××、鲁N×××××重型罐式半挂车沿衡井线由西向东行驶至42公里+450米处即锚营村附近,遇有情况采取措施不当驶入逆向车道,与相对方向行驶的张小货驾驶的冀A×××××小型客车(乘车人贾某,男,19岁)相撞,造成张小货当场死亡,贾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辛集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孙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孙某某的代理人于2015年7月16日与二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履行,二被害人的近亲属对被告人孙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锚营村委会证明、死亡注销证明、辛集市第一医院死亡医学证明书、辛集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辛公交认字[2015]第15150027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临邑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孙某某无违法犯罪记录的证明、诊断证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款条;证人徐某、刘某1、刘某2的证言;被告人孙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辛集市公安局公冀辛物证鉴尸检字[2015]028、029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辛司鉴中心[2015]酒检字第524、526号血液酒精浓度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车体痕迹检验记录、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检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现场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二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孙某某应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

在对被告人的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