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某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辛集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辛刑初字第00117号
所属地区:辛集市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7-27公开日期:2018-09-10
当事人:李某
案由:交通肇事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辛刑初字第0011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

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6月30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7月3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2日经本院决定由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以辛检公诉刑诉[2015]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9日16时45分左右,被告人李某驾驶蒙K×××××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新垒头工业区南北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0KV622新垒头线1号杆路口向东拐弯时,与相对行驶的秦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秦某死亡。

经辛集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4年7月1日李某与秦某的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赔偿25万元,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4年6月29日16时45分左右,被告人李某驾驶蒙K×××××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新垒头工业区南北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0KV622新垒头线1号杆路口向东拐弯时,与相对行驶的秦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损坏,秦某死亡。

经辛集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李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近亲属就民事赔偿部分已经达成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被害人近亲属对被告人李某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诊断证明、死亡医学证明、辛集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辛公交认字[2014]第1415006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现场图、定州市公安局西城乡派出所证明、到案经过、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到条,被告人李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车体痕迹检验记录、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河北省辛集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公冀辛物证鉴尸检字[2014]053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辛某中心[2014]酒检字第313号血液酒精浓度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对被告人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

被告人李某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