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郭某某,男。
2015年2月1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辛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6月2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重新办理取保候审。
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以辛检公诉刑诉[2015]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6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月29日21时5分,被告人郭某某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乘车人苏某),沿建设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兴华路口东侧超车时,与由北向南骑自行车行驶的刘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郭某某受伤,刘某死亡,车辆损坏。
经辛集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集体研究认定,郭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辛集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之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郭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9日21时5分,被告人郭某某驾驶冀A×××××号小型轿车(乘车人苏某),沿建设街由东向西行驶至兴华路口东侧超车时,与由北向南骑自行车行驶的刘某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郭某某受伤,刘某死亡,车辆损坏。
经辛集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集体研究认定,郭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于2015年2月5日与被害人刘某的近亲属达成了赔偿协议并已履行,被害人的近亲属对被告人郭某某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诊断证明、死亡证明、到案经过、辛集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辛公交认字[2015]第150000006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赔偿协议、谅解书、收条;证人张某、苏某、王某2的证言;被告人郭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辛集市公安局公冀辛物证鉴尸检字[2015]005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辛集司法医学鉴定中心血液酒精浓度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车体痕迹检验记录、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现场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事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对被告人郭某某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法定刑幅度以内处以适当刑罚。
在对被告人的量刑过程中,本院充分考虑到以下量刑情节:被告人郭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且已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取得了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