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与南宁市宗霖商贸有限公司、吴英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青民二初字第1575-1号
所属地区:南宁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7-07公开日期:2016-02-19
当事人: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南宁市宗霖商贸有限公司,吴英杰,蔡峻嵘,蒙丽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二初字第1575-1号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88-1号铭湖经典1-5层。

负责人牙廷周,行长。

被告南宁市宗霖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科园大道31号高新苑41号楼5单元5层503号房。

法定代表人:吴英杰被告吴英杰。

被告蔡峻嵘。

被告蒙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诉被告南宁市宗霖商贸有限公司、吴英杰、蔡峻嵘、蒙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于2015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南宁市宗霖商贸有限公司、吴英杰、蔡峻嵘、蒙丽名下价值人民币542532.29元的财产,并自愿以名下自有资产为其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柳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分行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南宁市宗霖商贸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