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连秀权与平泉县小寺沟镇国峰灰石矿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平泉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平执字第661号
所属地区:平泉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5-07-08公开日期:2015-07-28
当事人:连秀权,平泉县小寺沟镇国峰灰石矿
案由:nan

河北省平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平执字第661号申请人连秀权被执行人平泉县小寺沟镇国峰灰石矿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11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权利人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平泉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