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蓝某甲与蓝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马山县人民法院案号:(2015)马民一初字第616号
所属地区:马山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7-21公开日期:2015-10-21
当事人:蓝某甲,蓝某乙
案由:离婚纠纷

广西壮族自治区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初字第616号原告:蓝某甲,农民。

被告:蓝某乙,农民。

委托代理人:罗元泽,马山县古零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蓝某甲与被告蓝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蓝某甲于2015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蓝某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