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浙江永泉丝绸印染有限公司与李永泉管辖裁定书
法院:临安市人民法院案号:(2015)杭临商初字第1335-1号
所属地区:临安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7-09公开日期:2015-12-31
当事人:浙江永泉丝绸印染有限公司,李永泉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1335-1号原告:浙江永泉丝绸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安市天目山镇环城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张如荣,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李永泉,男,1950年3月26日出生,汉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平望镇梅堰秋泽村(18)东横港47号,公民身份号码320525195003265314。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永泉丝绸印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永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李永泉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应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被告住所地法院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主张案涉债权系受让原债权人吴江市明星润滑油有限公司转让的债权,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能确定原债权基础法律关系买卖合同的履行地,且原告并非发生原债权基础法律关系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不能依据接受货币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确定本案合同履行地,故本案依法应由被告方所在地法院管辖,本院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

被告李永泉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且原告浙江永泉丝绸印染有限公司对被告李永泉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并无异议。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