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XX与冉瑞华,谭帮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案号:(2015)万法民初字第05542号
所属地区:重庆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5-07-07公开日期:2015-10-27
当事人:XX,冉瑞华,谭帮君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5542号原告XX,女,汉族。

委托代理人XX(一般代理),系重庆凯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冉瑞华,男,汉族。

被告谭帮君,女,汉族。

原告XX诉被告冉瑞华、谭帮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经营商贸公司投资放贷,因急需资金,分别于2014年7月19日、2014年8月19日、2015年3月24日、2015年5月15日向原告借款15万元、12万元、40万元、10万元,共计借款77万元,约定月利率4-5%,并按月支付利息,2015年6月10日,因被告经营不善亏损,躲避原告等人的讨债。

原告认为,原、被告系朋友关系,基于信任,原告将77万元的款项借给被告经营,由于被告借款放高利,放出收不回,并且躲避原告等人的电话和见面,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权利,特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77万元及利息。

经本院审查查明,冉瑞华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已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对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就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申请执行涉案财物的,人民法院应当不予受理,并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

”的规定,结合本案,原告XX诉被告冉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