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陈守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宁河县国土资源分局与被执行人陈守旺非诉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诉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宁行执审字第2114号民事判决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