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建波。
申请执行人段凤贵。
申请执行人段远桂。
申请执行人段凤杰。
申请执行人陈明清。
被执行人郑思顺。
被执行人冯张仙。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苍龙民初字第7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查明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金瓯大厦2802室(房产证号:00××41、00××40)房屋一间系被执行人郑思顺、冯张仙共同所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郑思顺、冯张仙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金瓯大厦2802室(房产证号:00××41、00××40)房屋一间。
二、限被执行人在本查封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将依法拍卖该查封的房屋。
三、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
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
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四、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5年7月20日起至2018年7月19日止)。
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蔡寿和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许 力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935号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申请执行人余永清;王建波;段凤贵;段远桂;段凤杰;陈明清与被执行人冯思顺、冯张仙追索劳动报酬纠纷